保险金信托实际上是以保险金请求权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一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以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受益人。

信托财产最广为人知的作用就是资产隔离,保险金信托作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一种也具备这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特定情形(包括信托本身的债务、税款、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依法行使等)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而保险虽然也具有一定的资产隔离能力,但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能被退保处理来拿到保单的现金价值,让保单设立者原本的保障计划落空。

此外信托财产的受益人设置范围非常广,既可以指定已经出现的自然人为受益人,也可以对一些还没出生或暂时还没出现的人来做受益人安排,比如自己的子孙后代、自己未来的配偶或未来子孙的配偶等。相较而言,保险产品则不能指定未出现的人,如某人的子孙后代为受益人,因为保险的受益人的基本要求是自然人,因此保险一般可以作为遗产规划传承给下一代,却不能跨越几代人来做传承。对于保险产品来说,信托的设立延长了资产的规划期限,也进一步增强了传承资产的安全性。而对于信托产品来说,保险具有杠杠作用,很好地降低了设立信托的门槛,以家族信托为例,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而保险金信托则没有如此高的设立门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就决定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是完全自益的,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指定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这让保险金信托在指定受益人方面也更为自由。

综上所述,保险金信托兼具了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管理,委托人以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保险合同相关权利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等作为信托财产成立保险金信托,实现财富的传承规划。

目前主要用来设计保险金信托产品的保险分别为终身寿类保险产品和年金类保险产品,两者的信托资金来源分别是身故理赔金以及身故理赔金+年金,资金进入家族信托,也就是说保单的受益人均转换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托管资金,并由客户指定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并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投保人则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信托公司,即保险金信托1.0模式委托人可以在购买保险后,将受益人改为信托公司,把自己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身故保险金”正式嘱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在收到这笔保险金后开始严格执行。而保险金信托2.0模式即委托人将投保人、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在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代为缴纳保费,并作为保险受益人,受托管理和分配保险金。